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3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百特淂威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万五路中段南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石绍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北京中路**7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百特淂威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11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以(2019)鲁0113执1551号立案执行。
(2018)鲁011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百特淂威节能装备有限公司货款406000元;
二、由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百特淂威节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止,以40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0160元,由奇台县金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邮件已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日、8月8日分别依法对被执行人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了财产信息及网络人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行的账户为对公活期账户,该账户已冻结,冻结金额为5541元,案款已扣划并转本案执行费;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三金支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0.65元,该账户已冻结,因财产数额较低暂不足以执行;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新B×××**五菱牌车一辆,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以上车辆进行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8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发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年8月15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年8月22日、10月15日、11月14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三、四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分别在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健康路支行、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以上两个账户均已冻结,因财产数额较低暂不足以执行。同年11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9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额为40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90元、保全费2770元的请求,除支付本案执行费5541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2019年11月2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山东百特淂威节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经告知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要求采取执行悬赏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任士庆
人民陪审员王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杨军
书记员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