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民初5545号之一
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
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妙春。
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鄂0115证保1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泰普工业园车间一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夏字第**)一幢,查封期限一年。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泰普工业园车间一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房权证夏字第**)幢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保民
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
人民陪审员 黄姣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