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民初5545号
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
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妙春。
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因其对本案所涉《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存在异议,并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鄂01民初6137号。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请求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止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郑保民
人民陪审员  黄姣桂
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苑
书记员梅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