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民初5545号之二
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178273583X。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春,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9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076323035。
法定代表人:肖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芳,上海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保民
人民陪审员  黄姣桂
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韩雪薇
书 记 员  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