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1164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文,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9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