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骏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骏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世韩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9民初2703号
原告:天津市骏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人民西路大街西段北侧金鼎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被告:天津世韩模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龙山路西侧河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朴宰成,经理。
天津市骏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世韩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骏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世韩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骏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建设工程施工款尾款38,932.0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车间办公区装修改造,并承诺完工开具发票后给付,原告完工后通过被告验收并开具了发票,但被告仅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费38,932.05元。
天津世韩模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天津市骏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工程建设施工业务。天津市骏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世韩模具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30日,2018年6月23日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分别为98,783元,206,797.44元,39,081元,25,000元,工程款总计369,661.44元。工程完工后,天津世韩模具有限公司支付天津市骏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费合计330,729.41元,尚欠38,932.03元。后经再次索要未果而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经济实体,在经济往来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天津世韩模具有限公司所欠天津市骏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费应及时给付,现天津市骏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据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天津世韩模具有限公司给付天津市骏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费38932.03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天津市骏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2700××××8981账号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天津世韩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 强
审 判 员  王 利
人民陪审员  杨国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崔之献
书记员孙琳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