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林苑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环县某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3民初140号 原告:***,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环县**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环县**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3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计724元,退付原告**72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