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3民初140号
原告:***,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环县**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环县**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3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计724元,退付原告**72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