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3民初141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农民。
被告:环县**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环县,职工。
原告***与被告环县**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以被告环县**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计886元,退付原告***88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倪 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