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3民初13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农民。
被告:庆阳林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庆阳林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计1237元,退付原告***123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