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7833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XX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阳,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深州市贸易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军,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苑路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郑 艺
书 记 员 郑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