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2民初372号
申请人: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贸易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108楼1单元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原告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