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2民初372号之一
原告: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贸易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樊瑞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108楼1单元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代理人:马志超,***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原告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被告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唐山市,且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故深州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州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首先合理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在履行该合同期间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注明)**和***协商,达成了新的一致意见,并于2019年1月12日签订了书面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导致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甲方是深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所在地系深州市,故深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山市垚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