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5614号
原告:河北中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中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2018年6月19日,原告河北中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北中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