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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7786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232号中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商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沙泓,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别克,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74元,减半收取计12987元,由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俞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施一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