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浩建设有限公司等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花街村村民委员会、临海市东方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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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7172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荣,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丽,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塘头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MLY38U。
法定代表人:杨广斋,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花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82782944638H。
法定代表人:王增洪,村委会主任。
被告:临海市东方永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塘头路24号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89481073H。
法定代表人:王祖滚,执行董事。
第三人: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232号中林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19137053。
法定代表人:商夏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花街村村民委员会、临海市东方永安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98元(***预交91329元),减半收取13349元,由***负担。
审判员金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一瑾
代书记员朱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