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2420号 原告: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19137053),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232号中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JQCB537),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沃洲镇新柿路88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