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6927号之一

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

汝湖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雅儿,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告:浙江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滨海新城

沥海镇海滨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善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森,该公司员工。

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峰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

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

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海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胡宋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