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浙江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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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02民初2957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邮电路23号9层。
负责人:陶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朱东良。
被告:浙江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海滨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善土。
被告:绍兴市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海滨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百文,男,绍兴市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绍兴市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峰集团公司)、浙江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峰建设公司)、绍兴市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峰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舜峰集团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29962.81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含复利、罚息)暂算至2021年2月20日为557127.86元,本息暂合计为3187090.67元;二、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舜峰集团公司名下位于沥海街道滨海大道的抵押房产【房产证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XXXX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XXXX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XXXX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XXXX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上虞(滨)国用(2014)第00406号】经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20267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海峰建设公司、万峰房地产公司、**、***分别在各自的最高额保证责任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王诚和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百文、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被告答辩:对原告诉请无异议,希望给予时间协商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
2016年4月1日,被告舜峰集团公司(原名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名下位于沥海街道滨海大道的房产为其与华夏银行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内发生的多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202673元,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利证明编号为:绍房他证绍市滨海(2016)字第0146、0147、0148、0149、0150号。
2018年3月30日,被告海峰建设公司、被告万峰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华夏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为被告舜峰集团公司与华夏银行在2018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内发生的多笔债务在最高债权额11555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产生的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除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华夏银行提供物的担保)的,华夏银行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华夏银行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为前提。
2019年3月29日,被告舜峰集团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贷款本金人民币335万元,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9月29日,年利率为7.1775%,每月20日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华夏银行依约发放贷款335万元。
2020年12月1日,原告和华夏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华夏银行将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资产包转让给本案原告,后双方在浙江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被告舜峰集团公司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至2021年2月20日结欠本金2629962.81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57127.86元。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项下,被告舜峰集团公司另有714万余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等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原告与华夏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公告后,其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向各被告主张本案债权。各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舜峰集团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请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保证人与债权人就同时存在物保和人保情况下如何实现债权的顺序亦作了明确约定,故对原告要求就抵押物享有相应优先受偿权、其余被告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629962.81元,支付至2021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557127.86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房他证绍市滨海(2016)字第0146、0147、0148、0149、0150号房屋他项权利证明项下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20267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浙江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债权本金11555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148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鲁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迎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