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执4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海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6150343K。
法定代表人:高善土。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徐江锋,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江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4执44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丁文杰
审判员 黄 丹
审判员 郑超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