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846、944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对原告(另案被告)***与被告(另案原告)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0)鄂092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鄂0921民初846、94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文中案件案号“(2020)鄂0921民初846号”存在错误,补正为“(2020)鄂0921民初846、944号”。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