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21民初618号
原告: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陡山乡107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69179424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城区站前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66766898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947元,减半收取2973.5元,由原告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振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卫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