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21民初938号
原告: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陡山乡107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69179424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67元,减半收取计1283.5元,由原告湖北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