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66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中原区元通国际写字楼13层1307。
负责人:庄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1号楼东4单元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金,总经理。
关于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78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6月1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3月3日向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向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6月2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前往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找被执行人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其住所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19年6月2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