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执保899号
申请人:***,男,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鸿日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33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新立
书 记 员 陈会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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