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63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卓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5-301。
法定代表人:苑会娟,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滨湖东大道**1-1办公202。
法定代表人:郝学鹏,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卓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冀1102民初629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卓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号21×××20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卓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9)冀1102民初629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武邑邢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1×××2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