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执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贵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京大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滨湖大道1162号1-1办公202。
法定代表人:郝学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北贵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2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衡水市冀州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冀州区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武迎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