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贵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京大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胜杰,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职务: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滨湖大道1162号1-1办公202。
法定代表人:郝学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贵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冀1122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河北贵和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763687.4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75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0184.40元。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武邑宏达学校的到期债权232508.52元,且此款项现已由申请执行人河北贵和建材有限公司支取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促履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6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理财型保险。
5.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将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17日通过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已进行轮候查封。
7.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到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北贵和建材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迎君
人民陪审员 杨立振
人民陪审员 王亚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