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民再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湖滨东大道**1-1-办公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10981652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宝,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10月24日,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振,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4年2月6日,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湖滨东大道**1-1-办公202。

一审被告:郝学成,男,1968年3月17日,汉族,现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湖滨东大道**1-1-办公202div>

再审申请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郝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冀110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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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冀11民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宝,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振,原审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郝学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本院再审中双方虽然提交了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不予认可。对于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再审时主张有新证据证明已付163万元没有从210万元欠款中减除的意见,***不予认可,那么该163万元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究竟有没有已给付***?因双方施工项目多数为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对于***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项目单价和总价款,双方意见不一,那么***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究竟施工了多少工程,工程款是多少,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否还欠***工程款、欠多少?对于***施工的德时利工程中消防水池工程,其主张是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但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予以否认,该工程是否是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上述问题,重审中应进一步查明。

综上,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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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淑华

审判员  贡文忠

审判员  王国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