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湖滨东大道1162号1-1办公202。

法定代表人:郝学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邑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2民初1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塔式起重机(型号:QTZ63)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封志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