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湖滨东大道1162号1-1-办公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109816521Y。
法定代表人:郝学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振,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郝学鹏,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一审被告:郝学成,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再审申请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郝学鹏、郝学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戴全寿
审判员 马友岽
审判员 崔清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