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03民初1677号
原告: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湖滨东大道1162号1-1-办公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10981652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众鑫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盐化工循环经济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08496429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衡水金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系衡水众鑫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众鑫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河北天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