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至尚瑞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汶川分公司与四川至尚瑞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1民初442号

原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汶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威州镇麦地沟村****。

法定代表人:邓作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王英,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汶川分公司与被告四川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汶川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蒙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