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商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4414号
原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楠,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商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升桥东路**号信都花园5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商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729元,但原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