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四川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汉市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81民初2270号
原告:张甫恩,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6Q33J。
法定代表人:郁新美
被告:广汉市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90451062J。
法定代表人:张四旺
被告:姜强,男,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四川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汉市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甫恩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由原告张甫恩负担。
审判员  杜天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罗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