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1870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伟,四川盛豪(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雨,四川盛豪(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20楼2027号。
法定代表人:郁新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2022年5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云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庄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