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财保213号
申请人: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群贤路。
被申请人: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容山村村委综合楼。
被申请人:李文虎,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申请人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李文虎银行存款人民币7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李文虎银行存款人民币7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盛 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