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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02执436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1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人民币4349445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4259560元,执行费22059元,诉讼费67826元),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12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部分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