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2民初32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群贤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原告***诉被告***、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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