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7778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群贤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钟信,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2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傅莹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