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吉瑞建设有限公司

南宁市武鸣鑫华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吉瑞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22执保275号

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吉瑞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吉瑞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0)桂0122民初200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吉瑞建设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3×××15银行账户存款1305358.28元,实际控制金额519.9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20×××81银行账户存款1305358.28元,实际控制金额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20×××78银行账户存款1305358.28元,实际控制金额0.00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3×××15银行账户存款银行账户存款1305358.28元,实际控制金额0.00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均为网络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从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吉瑞建设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营业部80×××83银行账户存款1305358.28元,实际控制金额9799.80元;在广西北部湾银行中华路支行80×××27银行账户存款1305358.28元,实际控制金额2268.42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1年,从2020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22民初200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