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26民初2127号
申请人:辽宁泰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QEAQJ5Y,地址: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庞河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波,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系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蔚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61089413048,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向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0216.89元。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蔚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310216.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已由申请人辽宁泰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支付,待判决后再行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彦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