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泰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蔚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26民初2127号
申请人:辽宁泰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QEAQJ5Y,地址: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庞河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波,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系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蔚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61089413048,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向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0216.89元。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蔚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310216.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已由申请人辽宁泰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支付,待判决后再行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彦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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