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蔚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6民初1524号 原告:***,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夫),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蔚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前进路南行云轩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蔚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