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4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西南众诚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西南众诚天然气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本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725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8月5日受理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西南众诚天然气有限公司、贵州西南众诚天然气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被执行人贵州西南众诚天然气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