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财保184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晋诺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南华居委滨河路810号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169K97Q。
法定代表人:程子亿,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7层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57418W。
法定代表人:余思奇,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保全人重庆晋诺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户行为XXXX黔江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中的存款2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开户行为XXXX成都天仁路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中的存款3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重庆晋诺亿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晋诺亿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保全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申请保全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重庆晋诺亿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申请保全人向本院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记员石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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