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4民初5701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7层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5741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0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机械租赁费8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21年9月5日开始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被告承建了重庆市黔江区青杠至太极段公路改建工程(三标段),因施工需要被告租用了原告的装载机、压路机,约定的租赁费为装载机每月15000元,压路机每天900元。租赁完成后,经原被告结算合计为2233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143300元,尚欠原告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结算属实,但2021年7月30日结算的单子中时间有误,应为5个月,应该扣除一个月的租金15000元,其他都是属实的。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庭审中向本院出示了: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算单原件3张、发票4张,证明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应该支付给原告223300元租金,现在已经支付了143300元,尚欠80000元未支付。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结算单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方持有的结算单没有更改盖手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因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装载机、压路机、铲车等机械设备,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并出具机械租赁费结算单三张,确认机械设备租赁总费用为223300元(125200元+66100元+32000元)。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43300元,尚欠原告机械设备租赁费8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 本院认为,被告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原告装载机、压路机、铲车等机械设备,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共计223300元的事实,有被告方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机械租赁费结算单予以证明,致原被告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43300元,尚欠原告租赁费800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机械租赁费8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因原被告并未约定履行期限,故本院酌情支持资金占用损失以8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10月8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辩解结算单中2020年6月1日至10月30日共计6个月结算错误,实际应为5个月,被告方提交的结算单时间处没有修改,而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上有盖手印修改,首先,原告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且双方提交的结算单中总金额是一致的;其次,庭审中双方均认为可以通过租赁设备加油的情况查明事实,且加油登记表在被告处,本院责成被告进行核实并提交相关证据,被告表示同意,但在本院规定时间内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综上,被告的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机械租赁费8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8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