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7层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5741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坤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六路118号二栋楼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47WB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坤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4民初4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争议内容为工程项目的劳务费和窝工损失等问题,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即使认定上述合同所涉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亦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海天建筑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成都市武候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7层715号。本案法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属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双方签订的《太极隧道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看,本案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因此,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即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故黔江区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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