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上海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21)办字第1339号裁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1,014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65.21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379.21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焕挺
审判员 殷 超
审判员 薛美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正权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