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执14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上海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719弄58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施洪飞。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21)办字第906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1年11月17日之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7,71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515.65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9,225.65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袁 洁

审 判 员

徐 强

书 记 员

胡闻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