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2执114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执行人:上海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578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54,152.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