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7民初3309号
原告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5385490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7063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青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